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现依法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2024年度报告,未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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