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现依法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予以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
特此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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