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兰州市
市场监管局通过
专项整治、
日常监督检查、
化妆品
抽检等方式,督促指导我市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主动落实化妆品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化妆品
违法违规行为,共计办理77起案件,
违法行为涉及经营未
注册备案的化妆品、经营使用超过
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化妆品
标签不符合规定等方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美丽消费”更放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兰州市化妆品经营者自查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兰州市市场监管局特提示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兰州市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查验内容如下:
(一)国产化妆品:经销商的《营业执照》、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或《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明;
(二)进口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的 “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电子)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报关单(附批号等明细);
(三)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发现经营的化妆品出现疑似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联系所在辖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三、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化妆品,增强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
四、化妆品经营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化妆品小样、试用装、赠品未贴标签;
(二)进口化妆品未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四)未设置单独的临期化妆品销售柜,过期、临期产品混放;
(五)经营变质、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六)擅自配制化妆品,自行分装、灌装产品;
(七)随意更改化妆品标签内容,私自变更限用日期;
(八)“妆”、“械”、“消”字号产品混放,误导消费者。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相关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加强自律,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和抽检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营业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