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
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化妆品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抚州市
市场监管局统筹协调,将
国产普通化妆品非生产
企业备案人检查与化妆品“一号多用”
违法行为
专项检查、
祛斑美白
祛痘化妆品专项检查、贴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双随机”
抽查等工作有机结合,于近期集中时间开展辖区化妆品非生产企业备案人专项检查,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化妆品领域相关工作。
此次对辖区内8家化妆品非生产类备案人、50余个备案产品实施检查全覆盖,重点检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情况、产品备案情况、委托生产执行情况和上市销售的成品逐批留样等问题、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执行情况。同时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祛斑美白祛痘类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傍名企名牌等贴牌产品以及塑料微粒治理等专项内容开展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备案人存在法律意识不强、未建立和执行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未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及对受托方生产活动监督未形成监督记录、产品留样记录不完善、销售记录不完全等问题。检查组坚持检查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分情况对备案人予以当场责令企业改正或限期改正,并提出指导和建议,督促备案人依法履责,规范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全面提升化妆品风险防控力度。
下一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联合辖区县级市场监管局,形成监管合力,督促企业落实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用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