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
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
普通化妆品
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 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 2023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整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5 号)等规定,我局拟对我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 1)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 2),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处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诉或经审核申诉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