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主体责任告知书
各化妆品经营单位: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
标签管理规定》、《化妆品
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化妆品经营主体如商场、超市、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专卖店、
美容美发机构等,依法应当履行化妆品
经营者义务:
一、购进化妆品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索取并保存供货商销售发票等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得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四、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准的其他内容。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应按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五、进口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但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六、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经营化妆品,应当监测所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对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
八、美容美发机构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