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
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结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号)》,现就进一步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3年6月3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