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57批次不符合规定
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11号)、《关于5批次化妆品检出
禁用
原料的通告》(2023年第12号)、《关于42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13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
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管处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