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
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
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将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备案信息迁移到新备案平台,请备案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名下在原备案平台备案的产品。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内向自治区药监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由自治区药监局组织注销备案产品。备案人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备案人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提交年报或注销的,自治区药监局将依法取消相关产品备案。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仍然上市销售、进口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