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
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以下简称《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
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
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等规定,现就实施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四)对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补充填报产品分类编码、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资料,以及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补充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