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化妆品
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规定,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
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我省备案产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0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受理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56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及电话:赵馨韵 029-62288048
附件:1、
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产品清单
2、
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