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化妆品注册
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
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我省备案产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9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受理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电话:0531-51795037。
特此通告。
附件:1.
山东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清单.pdf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