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
普通化妆品
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1〕422号)有关“截至2022年3月31日仍无人认领的相关备案产品,由所在地监管部门予以取消备案”等要求,我局拟取消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
化妆品
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认领在原备案平台(国产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备案的我市产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所在的辖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3)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