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进一步加强
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化妆品进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新时代。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以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化妆品经营监督积极性为着力点,深入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规章及配套文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加大风险排查化解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指导意见》明确三个方面18项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落实主体责任。依托“5.25护肤日”、“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化妆品科普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商超活动。摸清经营主体底数,积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法规宣贯培训和指导,督促落实化妆品经营者及经营环节注册人备案人责任。省局指导各地市局开展经营环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组织抽查和评估。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安全风险。针对不同业态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开展重点品种风险会商评估。持续开展化妆品“放心查”活动,引导经营者、消费者使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加强儿童化妆品等高风险品种监管,持续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加大检查、抽检和处罚力度,落实对假冒及不合格化妆品排查处置。各市、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划分做好辖区化妆品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乡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经营者实施网格化监管。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促进规范提升。开展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工作,发挥其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化妆品经营秩序整体规范与提升。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群众关注和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拓宽化妆品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江西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规范十不准”。要求开展试点创建,从主体资质合规、规章制度健全、设施配置合理、经营行为规范、购进产品合法、进货来源可溯、经营产品合格、广告宣传真实、信息公开主动、责任落实到位等10个方面,全面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我省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省局化妆品监管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