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化妆品资讯 » » 广安市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广安市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1-25 10:43 来源:四川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广安市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该办法共分7章23条,分别从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情形、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广安市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该办法共分7章23条,分别从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情形、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该办法适用于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卫生行政、工商行政部门。办法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相关监管部门应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办法规定,凡举报经查属实,将按3个等级进行奖励。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此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以及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日期:2014-11-25
 
    分享:

声明: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 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 )”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foodmate@foodmate.net 电话:0535-6730582

 

 

 
 
地区相关资讯
 
推荐图文
座机:0535-6730582
E-mail:news@foodmate.net

京ICP备20003097号-2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