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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新药监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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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9-13 09:38:4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 355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用期2年已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文件内容不作修改,并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药监规〔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9-12 生效日期 2023-09-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09-11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新药监规〔2021〕2号)、《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新药监规〔2021〕6号)自行废止。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用期2年已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文件内容不作修改,并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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