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5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此前,我局已通过发《通告》、短信等方式多次提醒告知相关备案人于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其中未在3月31日前完成年度报告提交的,我局也已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相关备案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备案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取消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对拟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 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 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 C 区)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收到异议的,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将取消上述化妆品备案。
咨询电话:0551-62999881
特此通告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