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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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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7-07 11:01:14 来源: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 636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药监局及省局相关文件要求,请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照以下自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于2023年7月14日前完成自查,并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报送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发布单位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7-05 生效日期 2023-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根据国家药监局及省局相关文件要求,请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照以下自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于2023年7月14日前完成自查,并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报送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重点检查三种情形:

一是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是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是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善意提醒: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要求。一个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只允许有一个确定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不得加载已注册备案名称之外的其他商标或标示引人误解责任主体(代表企业的logo除外);标签标注的责任主体是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不得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

附件: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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