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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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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3-20 04:52:37 来源: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 3332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包括国产和进口普通化妆品),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年度报告的填报工作。
发布单位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3-20 生效日期 2023-03-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本省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包括国产和进口普通化妆品),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年度报告的填报工作。

二、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请备案人认真开展产品自查,对于不再生产或者进口、不填报年度报告的产品,相关备案人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主动申请注销备案。

逾期未进行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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