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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批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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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1-19 09:49:36 来源: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 2950
核心提示:我局拟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取消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发布单位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药监通告〔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01-18 生效日期 2023-0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相关企业未履行上述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取消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后15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

1.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第二批)

2.各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沪药监通告〔2023〕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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