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和生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21期)要求,我局拟取消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广西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的备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 年11 月15日至2022 年11 月30 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产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咨询联系人:冯泽川
咨询联系电话:0771-5896280
咨询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1广西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名单(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pdf
附件2 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docx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