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普通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按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我局发布了《关于督促区内企业开展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1号),并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告知区内化妆品注册(备案)人,要求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年度报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自治区药监局拟对我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1)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诉或经审核申诉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联系人:蒋旭兰 联系电话:0891-6328213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