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动态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动态» 福建省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明确

福建省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明确

分享: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22-09-13 10:08:5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 4612
核心提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有8处提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有8处提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例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四)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细则》还明确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化妆品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 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 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 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 ”。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