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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妆品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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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5-30 11:18:46 来源: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 4288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化妆品生产监管、飞行检查实际,现就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停复产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2〕—666
发布日期 2022-05-30 生效日期 2022-05-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化妆品生产监管、飞行检查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规范》相关要求组织生产。确保所生产化妆品经过注册、备案;确保严格按照通过审查注册批件、备案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严格化妆品原料管理,不出现非法添加、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限用原料行为。省药监局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反上述要求的情形将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严厉查处。

二、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停复产直报

为及时掌握各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情况,提高监管有效性,请各化妆品生产企业有效建立停复产直报制度,每年年底将下一年生产计划报省药监局备查;出现停产超过3个月(以上)情形及需要恢复生产的应主动提前向省药监局报告,必要时省药监局将组织进行复产现场检查。如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的,在飞行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形,将按照相关规定以“飞行检查不合格”进行公示。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羽,0871-68571802)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妆品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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