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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区内企业开展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2022年 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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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5-20 10:42:49 来源: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 77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以下简称第77号《公告》)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保障我区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2年 第1号
发布日期 2022-05-19 生效日期 2022-05-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以下简称第77号《公告》)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保障我区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二、根据第77号《公告》要求,申请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三、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尽快按照第35号《公告》以及第77号《公告》的规定和要求,对名下备案产品(详见附件)进行自查,确保按期完成备案年报工作、历史备案产品认领、备案资料补录、产品标签更新等相关工作。不再继续生产的,应当及时通过普通化妆品新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未取得普通化妆品新备案平台权限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材料向自治区药监局申请注销。截止2022年6月30日前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备案人,国家药监局将对其备案产品予以强制注销。

四、备案人在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我局将给予全方位帮扶和支持(联系人:王宇、蒋旭兰;联系方式:17889100707、15182924424)。

特此通告。

附件:尚未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完成企业注册、产品历史信息补录或年报等工作的企业及产品清单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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