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生产在印尼流通的化妆品和(或)进口在印尼流通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有效、质量、标签和声称要求。在印尼市场流通的化妆品必须持有的产品流通许可证,即化妆品通知单(Notifikasi)。申办化妆品通知单之前,化妆品必须有证明化妆品安全、有效和质量的数据资料,即产品信息文档(DIP)。条例规定了申办化妆品通知单(Notifikasi)的程序要求,其中进口化妆品的申报,进口商需要提交英文或印尼文的品牌代理商任命复印件、非东盟国家需要自由销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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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20年第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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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06-24 | 生效日期 | 2020-06-2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法规 | 专业属性 | 通用基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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