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62号公告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正式实施。该目录《目录》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 结合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现状的认识,对与《目录》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1、《目录》涵盖了已被批准在化妆品中使用的原料名单
《目录》明确指出:“国家药监局未组织对原料安全性进行系统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目录》系统梳理整合的文件包括:原卫生部《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原国家局先后公布的三批《已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和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等。但在具体使用方面,还得结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法规要求进行综合判断。
2、《目录》中提及的禁用组分
《目录》对部分原料备注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禁用组分,这个禁用组分就是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这些原料的化妆品。这里需要注意:禁止使用不等于“不得检出”,而是“不得使用”。这在《规范》中关于化妆品的配方要求中有所体现:“化妆品配方不得使用本规范第二章表1和表2所列的化妆品禁用组分。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国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适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尽管如此,在实际监管中如果被检出,可能也会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因此, 建议化妆品生产商严防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引入禁用原料。
3、《目录》拟调整为《规范》禁用组分的17种原料目前已全部禁用
《目录》中列出了拟调整为《规范》禁用成分的共计17个,详见图1。经 研究比对,国家药监局发布的2021年第74号公告将这17种组分全部增补更新到了《规范》第二章表1(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和表2(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中。需注意的是:《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调整为《规范》禁用组分的原料与《规范》中禁用原料并不是一一对应,而是有类别的对应关系。比如,图1中的硼砂,对应《规范》表1中的硼酸盐和四硼酸盐,其CAS号为1303-96-4,详见图2。
因此,在《规范》中查找某一原料的安全使用要求时,除了用中文名称、INCI名称/英文名称之外,还可借助物质的CAS号来检索,以免作出错误的判断。
图1 《目录》中拟调整为《规范》禁用成分的物质清单
图2 硼砂在《规范》禁用清单中的查询位置
4、化妆品原料目录相关重要法规及应用说明
目前,我国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已发布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类法规及应用说明如表1所示。
表1 化妆品原料类目录相关法规
序号 |
实施日期 |
目录法规名称 |
目录类型 |
应用说明 |
1 |
2010-12-14 |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 |
已收录 |
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 |
2 |
2016-12-01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及相关修订/增补文件 |
表1&表2是禁用组分; 表 3是限用组分; 表4-表7是4类准用组分及使用条件要求。 |
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等 |
3 |
2021-05-01 |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 |
已使用 |
为判定化妆品新原料提供参考依据 |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历史原因,《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很多原料并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原料品质、纯度、杂质、工艺等都没有界定,对植物原料并未区分提取工艺、溶剂、富集程度、活性物含量等,同一条目下的原料质量存在差异;原料的使用浓度、已上市产品数、业界使用量范围也没有统计。同时,已有目录中存在错误、很多类别的原料可能需要进行细化,因此,《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会动态调整,并且会随着相关数据的不断增补完善明确其在《规范》中的使用管理要求。
5、化妆品新原料管理要求
对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之外的新原料,我国目前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原料实行告知性的备案管理。同时,对新原料设置3年监测期,要求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性问题的新原料,由国家药监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我们期待未来化妆品原料目录收录的信息越来越丰富,为新原料的安全评估提供更多重要的参考,也为化妆品新品的开发研究提供更多安全使用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