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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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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20-12-22 04:26:17 来源: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 3829
核心提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基准共30条,裁量基准针对“罚款”逐项明确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的具体情形。内容涵盖了化妆品的注册、生产、销售、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全部违法行为。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后,执行了31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被废止,原《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化妆品的裁量基准也被废止。新条例的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系首次制定。
  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修订过程中,我们注重总结基层执法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力求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罚裁量体系。一是组织专门力量,起草修订稿。从滁州、宿州等市抽调了业务熟、长于思考的同志,集中研究。二是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向社会、市县局、局机关处室、分局和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建议,共收集意见 8 条,吸收采纳 3 条。
  二、主要内容与基本框架
  裁量基准共30条,裁量基准针对“罚款”逐项明确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的具体情形。内容涵盖了化妆品的注册、生产、销售、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全部违法行为。
  (一)罚款幅度计算方式。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原则上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减轻处罚:10%Y以上,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或者倍数以下;
  从轻处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倍数以上,[Y+(X-Y)×30%]以下;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或倍数以下。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或倍数,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或倍数,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或倍数,Y值为零。
  (二)减轻处罚为法定幅度下限以下的处罚。减轻、从轻处罚情形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严格处罚裁量权行使,体现“四个最严”要求,对涉及标注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及情节严重等情况,限制减轻或不予减轻。
  (三)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结合化妆品的管理特点予以具体化。
  (四)不属于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三、主要特点与创新点
  (一)抓住化妆品的产品风险定位。化妆品既有低风险的,有的类似于工业产品,也有高风险的特殊化妆品,本基准重点抓住风险类别,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类型,体现“四个最严”要求,对涉及标注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及情节严重等情况,限制减轻或不予减轻。
  (二)建立科学的基准编制体例。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一方面将违法情形予以列明,方便基层按图索骥,另一方面以裁量规则为“兜底条款”,便于基层应对复杂多样的执法实践。
  (三)坚持合理适当的裁量尺度。明确对存在法定情形的,应予优先适用。为了保持药械化监管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我们在化妆品裁量中沿袭统一的减轻的原则规定,把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允许减到最低限度的10%,作为减轻的底线。
  (四)建立完善的裁量指标体系。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处罚到人的条款设定了裁量基准,其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的罚款7条。
  (五)关于减轻处罚的说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本基准只对减轻处罚幅度进行了规定,没有对处罚种类和并处情况进行裁量。
  四、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通过报纸、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深入宣传文件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二)加强培训。结合行政复议、法制审核等培训班,向市县工作人员宣传讲解行政处罚裁量的要点,指导基层依法依规实施行使裁量权。
  (三)强化监督。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督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以查促改、以评增效,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及时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及时修订完善化妆品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确保与上位法的衔接。

相关文件: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皖药监法秘〔20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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