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业经省局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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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皖药监法秘〔2020〕1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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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12-23 | 生效日期 | 2020-12-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相关解读: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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