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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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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0 08:48:48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0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将在山东省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9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2019-12-05 生效日期 2019-1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现将在山东省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其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备案工作程序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执行。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首次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www.nmpa.gov.com),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上传产品备案信息电子版资料,并向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产品备案信息纸质版资料,完成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有关办事服务指南见附件。
 
    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鲁)+四位年份数字+六位全国备案产品序数”的规则进行编号。
 
    三、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境内责任人,其已备案产品需通过我省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四、境内责任人或收货人进口已备案产品,凭“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凭证(自行打印),至省内口岸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所在区域境内责任人及其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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