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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销售化妆品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食药监办药化流〔2017〕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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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11-20 01:01:20 来源: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 215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加强全省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管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部署,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办药化流〔2017〕164号
发布日期 2017-11-15 生效日期 2017-1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0564/21585.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省局制定了《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销售化妆品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15日
  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销售化妆品
  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加强全省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管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部署,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进行集中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等重点环节要求,规范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经营使用行为,整治化妆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保障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以大中型美容美发机构、主要商业区美容美发机构及网络化妆品经营者为重点对象,监督指导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及未经备案登记的国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化妆品、无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国产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从2017年11月中旬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分为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检查、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1月15日-11月20日)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底数,确定检查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重点对象和重点产品。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检查阶段(11月21日-12月15日)
  各地组织人员集中力量围绕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重点内容组织监督检查,鼓励企业签订承诺书,向社会承诺依法依规经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台账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导有关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及时完成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切实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12月22日)
  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总结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持续保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二)加大打击力度,严处违法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宣传化妆品科普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资料。指定专人按要求收集、统计、汇总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数据资料。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认真梳理工作,12月22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同时发电子版至hfdayhl@163.com)。
  附件:1.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2.市(县/区)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3.化妆品安全监管告知书(模板)
  4.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1-4(豫食药监办药化流〔2017〕16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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