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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备案/报备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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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6-12 05:04:26 来源: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浏览次数: 238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局即日起在全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自贸区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现将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shciq.gov.cn/tslm/spjg/tzgg_809/201504/t20150427_52223.shtml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局即日起在全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自贸区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现将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须知中“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保税仓库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参照执行。
      (二)本须知中“食品化妆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大豆、水果、油菜籽、马铃薯、木薯、烟叶、稻谷、活体动物除外)。
      其中水产品注不包括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存的水产品以及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
      (三)本须知中“存放、展示”包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入境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进行样式的整理改变,如对产品中文标签的加贴、整改等,但不包括改变产品的生产日期等标识及对产品及其内包装进行任何的加工处理或改变。
      二、贸易便利化措施
      经我局报备公布的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方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入库实施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允许场所内实施中文标签的合规性技术整改处理等。
      三、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基本要求
      (一)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化妆品存放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应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相对封闭的库区,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并有围墙与其它建筑物分开,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动物饲养场、工业污染源。
      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注的存储企业,其工商营业执照地址应与储存场所实际地址保持一致。
      (三)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应当建立由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清晰,贯彻“预防为先”的方针,建立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进出库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保障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安全。
      (四)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存放、展示场所存储面积应当与食品化妆品储存种类、数量相适应;
      2.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有毒有害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
      3.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相对隔离存放,防止串味及交叉污染风险;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注应当有专区(库)存放;
      4.仓储布局合理,不同检验状态的食品化妆品应分区域存放,或通过信息化系统标识、桩脚卡等形式注明其货物详细信息及区分检验状态,检验状态包括:未报检、已报检待查验、已查验待放行、已放行、不合格品等;
      5.对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不合格品、自查发现腐败变质、过保质期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应单独存放在不合格品区,隔离存放、明显标示,并由专人管理,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经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当详细注明货物信息、不合格原因等,不合格品的处置应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执行。
      (五)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地面应保持整洁、防滑、坚固、清洁;
      2.墙壁、天花板应无毒、防水、防霉、不易脱落,照明设施应配备防爆保护装置;
      3.应保持通风、防潮,并配备有效的防虫、防鼠设施,如粘鼠板、鼠笼、驱鼠器、诱蝇灯等;
      4.应当根据储存产品的实际需要配备温度、湿度监测及调节装置;
      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冷藏或冷冻设施,并自动记录温度,冷冻库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冷藏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
      5.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覆盖主要通道、工作区域及进出库区域,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注存储企业视频监控应当覆盖全部储存区域。
      (六)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的档案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详细记录物流仓储信息,包括货物详细信息、理货信息、进出库信息等;
      2.应当详细记录存放、展示产品的检验检疫状态信息,留存检验检疫证单,便于产品追溯,严禁将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化妆品放行出库;
      3.接触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
      4.应当如实填写存放、展示场所温湿度记录、卫生清洁记录、防疫清扫记录等;
      5. 不合格品应当及时处置、记录;
      6. 应当保存视频监控记录。
      以上记录除视频监控记录外都应当至少保存2年,视频监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四、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备案/报备程序
      (一)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注的存储企业应在存储前持以下材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已经我局备案公布的存储企业方可存储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注:
      1.《特殊监管区域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备案/报备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进出库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4.企业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专业技术证明;
      5.拟存放、展示食品化妆品的种类、最大储存数量及仓容说明;
      6.场所平面图,应注明进出库通道、理货区域、标签整改区域、存放展示区域、不合格区域、视频安装位置、防疫设施摆放位置、冷藏冷冻库位置等;
      7.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书(附件3)。
      以上材料除2、4项外均应提供正本并加盖企业公章,2、4项应提交正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正本验看后返还。
      我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实施书面审核+现场验证,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反馈备案编号(编号规则:机构代码+BA+流水号000,同一企业对应多个储存场所时,在流水号后以“-1、-2、-3”表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二)除鲜冻肉类、水产品注外的其他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可遵循自愿原则持下述材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备:
      1.《特殊监管区域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备案/报备申请表》(附件2);
      2.《特殊监管区域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自我评估表》(附件4);
      3.工商营业执照;
      4.存放、展示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如为租赁的,可提供租赁双方合同);
      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进出库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6.企业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专业技术证明;
      7.拟存放、展示食品化妆品的种类、最大储存数量及仓容说明;
      8.场所平面图,应注明进出库通道、理货区域、标签整改区域、存放展示区域、不合格区域、视频安装位置、防疫设施摆放位置、冷藏冷冻库位置等;
      9.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书(附件3)。
      以上材料除3、4、6项外均应提供正本并加盖企业公章,3、4、6项应提交正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正本验看后返还。
      我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实施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报备,反馈报备编号(编号规则:存放其他较高风险食品的,编号规则为“机构代码+BA+流水号000”,其他的存储企业编号规则为“机构代码+BB+流水号000”,同一企业对应多个储存场所时,在流水号后以“-1、-2、-3”表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备。
      其他较高风险食品详见附件1。
      (三)我局将在上海局网站(www.shciq.gov.cn)上公布已获备案及已经报备的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名录。
      (四)企业备案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向受理机构提交变更材料。
      食品化妆品存储场所经营企业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报备。
      五、监督管理
      (一)我局对已获备案或已经报备的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或监督抽查,发现存储企业不符合“存储企业基本要求”的,实施扣分记录并监督整改。存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
      (二)发现如下情况的,我局将立即暂停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
      1.企业备案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信息的;
      2.存储面积与实际食品化妆品储存数量不相适应,超面积存放食品化妆品的;
      3.产品存放混乱、货物信息标注不全或未如实标识检验检疫状态的;
      4.不合格产品未单独存放,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
      5.企业档案管理混乱,进出库记录、检验检疫证单留存、视频监控记录等有缺失的;
      6.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累计扣分达到24分的。
      暂停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经过整改、自查符合“存储企业基本要求”的,可提交自我评估表及整改报告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恢复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检验检疫机构派员现场验证后,符合要求的给予恢复。
      (三)发现如下情况的,我局将立即取消其贸易便利化措施,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化妆品已放行出库的;
      2.储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或者与有毒、有害场或有毒有害污染源未保持一定的距离的;
      3.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不合格品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进行处置的;
      4.多次发现产品存放混乱、货物信息标注不全或未如实标识检验检疫状态的;
      5.企业档案管理混乱,进出库记录、检验检疫证单留存、视频监控记录等严重缺失的;
      6.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累计扣分达到48分的;
      7.备案或报备企业主动申请终止相关业务的;
      8.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事件的。
      已取消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经过整改、自查符合“存储企业基本要求”的,半年后可提交自我评估表及整改报告向上海局食品处申请恢复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经检验检疫机构派员现场验证后,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
      (四)对已暂停或取消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其进口的食品化妆品应在我局指定的查验场站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中文标签的合规性技术整改处理)。

    地区: 上海
    标签: 企业备案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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