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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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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11-14 11:10:00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201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国家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49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4〕348号
发布日期 2014-11-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411/291178.htm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国家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49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自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

  我局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相关材料转报至国家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检验机构。

  二、我省已取得资质认定的5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深圳市药品检验所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距认定之日起满4年需复核审查的,检验机构应当于期满前4个月按《通知》附件形式向我局提交书面复核审查申请资料。

  我局自接收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收到的复核审查申请资料做出省局复核审查意见,检验机构应当于认定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提出书面复核审查申请。

  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积极开展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尤其是在当前美白产品集中申报送检的特殊时期,更要集中力量开展美白产品的受理检验工作,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复核审查的重要内容。

  请各单位登录国家总局网站下载《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网址:http://www.sda.gov.cn/WS01/CL1171/107700.html)。

  联系人:钟雪锋

  联系电话:020-37885532

  E - mail:934950754@qq.com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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