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分享: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5-14 03:59:15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792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增补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5-05 生效日期 2014-05-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2014/20140513094712823155000/20140513094712823155000_.html?%1e%7b%74%2e%c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增补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申请备案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三、各申请单位应在2014年5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我局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诚实守信、合理布局、产业需求、规模能力、技术水平等原则,确定现场核查名单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指定为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
  特此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5日

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 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 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 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 ”。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