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增补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申请备案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三、各申请单位应在2014年5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我局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诚实守信、合理布局、产业需求、规模能力、技术水平等原则,确定现场核查名单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指定为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
特此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