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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山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食药监许〔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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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3 02:23:46  来源: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5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决定于2013年5月16日至11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白山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白山食药监许〔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05-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baishan.jlfda.gov.cn/CL0545/5233.html
各县(市)、区局,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
 
  现将《白山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0日
 
  白山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决定于2013年5月16日至11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健全组织
 
  为使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市局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食品许可科。
 
  组  长:于秀香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梁国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李  军  浑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郭文宝  江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玉辉  临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郭延强  抚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于长源  靖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梁福军  长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冯秀琴  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局长
 
  尹士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科科员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监管档案,进一步增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完善企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和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秩序,提高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整体素质为目标,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逐户排查相结合,自查自纠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三个方面开展整治工作:
 
  (一)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使用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宾馆、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专营店以及药店和美容美发店等单位。
 
  (二)重点产品
 
  整治的重点产品包括宣称具有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的易发生违法添加的保健食品; 违法违规声称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宣称美白、祛斑及染发等易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的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
 
  (三)重点检查内容
 
  1、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为:
 
  (1)违法添加情况:重点选择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品种,加大对此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产品抽验力度,查堵漏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添加药物、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现象,检查企业食品添加剂索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是否建立专有台帐,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使用。化妆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禁用物质或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等现象。
 
  (2)原料采购管理情况:企业原料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过程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有专人负责;是否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原料名称是否采用标准名称,是否存在采用代名称现象;是否建立原料进厂检验制度,并将原料检验报告留存备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家局下发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指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开展原料供应商审核,建立健全原料供应商档案,是否落实原料使用过程审核程序和溯源机制。
 
  (3)生产情况:检查企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所用原料是否与批准的配方一致,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工艺过程是否按照工艺规程严格实施,生产关键点是否进行有效控制;生产过程是否有批生产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备可追溯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物料平衡;产品留样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是否建立。
 
  (4)标签标识、说明书情况:重点检查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备案)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建立健全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
 
  (5)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和化妆品生产企业代加工情况:检查委托双方是否签订内容全面、规范、详细的委托协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被委托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生产能力,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台账等记录,是否留存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的原件,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备可追溯性。委托企业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品种的完整批生产指令台账,并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剂型、批量等基本内容,是否留存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的复印件。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内容为:
 
  (1)检查经营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复印件。
 
  (2)检查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3)检查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存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4)所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擅自增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重点检查是否有违法违规声称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
 
  (5)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6)对经营辅助降血糖和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和抽验。
 
  3、化妆品经营企业检查内容为:
 
  (1)检查经营特殊用途和进口类化妆品的企业是否持有国产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凭证等复印件。
 
  (2)检查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3)检查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存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4)检查经营的产品情况: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号。
 
  (5)检查化妆品标识标签情况: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标识标签有无违规和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6)对经营染发类、祛斑类、美白类化妆品的经营企业开展重点检查。
 
  4、美容美发场所检查内容为:
 
  (1)检查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使用、经营假冒伪劣化妆品和未经批准自制化妆品行为。
 
  (2)检查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是否有索证索票,购销台账是否齐全。
 
  (3)检查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宣传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4)检查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检查化妆品储存条件和卫生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专项检查:加大对媒体刊登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联合有关部门对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二要继续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分步完成监管档案的建设;三要督促企业根据专项行动中的各项检查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集中综合整治阶段(2013年6月1日至11月10日)
 
  集中综合整治阶段主要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整治。
 
  重点督查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品种,按照国家和省局相关要求,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检测产品中是否添加与产品宣称功能相关的药物成份。
 
  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方面,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在宣称辅助降血糖类产品中添加二甲双胍、苯乙双胍、吡格列酮、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格列齐特、瑞格列奈的行为;
 
  2、宣称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产品中添加伐地那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行为;
 
  在化妆品专项整治方面,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在祛斑类和宣称美白功能的护肤类产品中添加氯化氨基汞、氢醌、铅及其化合物、苯酚、丙烯酰胺的行为;
 
  2、在染发类产品中添加间苯二胺及其盐类的行为。
 
  二是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标识、夸大宣传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保健食品化妆品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
 
  2、保健食品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
 
  3、化妆品标识和说明书上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违规行为。
 
  三是开展大型连锁美容美发店化妆品产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置)化妆品的行为;
 
  2、经营、使用未取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供货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建立情况。
 
  3、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宣传特殊功效的行为。
 
  集中检查阶段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局每月三十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报市局许可科。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注重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把专项行动中的经验转化为日常监管的工作制度。要将整治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措施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积极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对整治期间发生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注重统筹兼顾,加大查处力度
 
  各单位要把本次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合理安排,统筹兼顾。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在整顿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管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严格整改并监督落实;对生产违法添加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按照省局要求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经营的保健食品或化妆品有违法添加行为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停止其相关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停业;对在检查中发现保健食品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整改。
 
  (三)加强协查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克服阻力,密切配合,加大对违法产品溯源力度。发现违法添加产品涉及辖区外生产经营的,要查清产品来源、去向、数量等,并及时函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应将辖区内查明的违法添加产品名单(包括产品名称、批次、规格、生产企业地址等详细信息)以及违法产品销售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案件,假冒产品重大案件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加大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切实增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努力营造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消费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规范引导,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在纠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规范行为的同时,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六)加强信息报送,做好总结评估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本辖区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查处企业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局食品许可科。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及电子文档请于2013年11月20日之前报市局。
 
  联系人:尹士国,联系电话(传真):3290021,电子邮件:2532630745@QQ.com。
 
  附件:白山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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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数  量

当月

累计

出动检查人员

人次

出动检查车次

辆次

检查保健食品企业

检查化妆品企业

建立企业监管档案

违规标识标签

夸大宣传

套用冒用批准文号

(备案号)

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不全或执行不到位

移送工商部门违法广告

立案查处

涉案金额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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