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转发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食药监食许〔2011〕27号)

    转发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食药监食许〔2011〕27号)

    分享: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2-05 01:52:39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1171
    核心提示: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现予以转发。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食许〔2011〕27号
    发布日期 2011-07-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有关单位: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根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现予以转发。凡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其国产保健食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国食药监许[2011]260号
      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其国产保健食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按照以下程序,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一、变更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级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二)省级局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与书面申请、申报资料一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
      (三)国家局收到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应当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复函省级局;同意变更的,还应抄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由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修改数据库中产品相关信息,由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制发新的产品批准证书,收缴原产品批准证书。
      二、资料要求
      (一)申请人与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应当提供:
      1、申请人合并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并、注销的证明文件;
      3、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与相关公司对产品批准证书所有权归属无异议的声明及其公证文件。
      (二)申请人进行公司分立,即申请人将原企业所有涉及保健食品或化妆品的生产车间、设备设施、生产人员和产品批准证书等一并划入分立后全资子公司,原企业保健食品或化妆品生产条件不变的,应当提供:
      1、申请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证明文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将所有涉及保健食品或化妆品的生产车间、设备设施、生产人员和产品批准证书等一并划入分立后全资子公司的验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同意将所有涉及保健食品或化妆品的生产车间、设备设施、生产人员和产品批准证书等一并划入其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有关单位的决议及批准文件;
      5、划转前后,生产车间、设备设施、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人员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条件要求未发生改变的承诺书;
      6、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当有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所有申请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加盖骑缝章,公章应当加盖在有文字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地区: 重庆
    标签: 行政许可 注册 化妆品
    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 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 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 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 ”。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