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的许可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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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发〔2007〕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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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7-01-04 | 生效日期 | 2007-07-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8-06-07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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