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局拟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3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每个工作日的8:30-11:30、13:0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上述化妆品的备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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