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省依法行政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府法领办〔2023〕1号)的要求,省药监局修订了《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9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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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