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现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3月5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zcfghkjc@163.com。反馈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意见建议反馈”。
联 系 人:吕富强
联系电话:0471-4506550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