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障执法办案与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全省药械化领域执法办案实际,根据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我局就“全省药械化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具体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24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zcfgc2017@126.com。联系电话:0551-62999232。
附件: 关于明确全省药械化案件法制审核范围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关于明确全省药械化案件法制审核范围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现就全省药械化案件“较大数额罚款”应进行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省局及其分局查处的以下案件:
(一)药品生产环节以及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环节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三)化妆品生产环节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30万元以上的;
(四)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
二、省以下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以下案件:
(一)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三)化妆品经营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
以上案件均不以当事人是否要求进行听证为条件。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