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草案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原料  生产经营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明确全省药械化案件法制审核范围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明确全省药械化案件法制审核范围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分享: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4 02:36:22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2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障执法办案与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全省药械化领域执法办案实际,根据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全省药械化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24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zcfgc2017@126.com。联系电话:0551-62999232。
发布单位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4 截止日期 2021-09-2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障执法办案与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全省药械化领域执法办案实际,根据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我局就“全省药械化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具体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24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zcfgc2017@126.com。联系电话:0551-62999232。

附件:   关于明确全省药械化案件法制审核范围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关于明确全省药械化案件法制审核范围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现就全省药械化案件“较大数额罚款”应进行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省局及其分局查处的以下案件:

(一)药品生产环节以及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环节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三)化妆品生产环节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30万元以上的;

(四)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

二、省以下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以下案件:

(一)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三)化妆品经营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

以上案件均不以当事人是否要求进行听证为条件。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不包括本数。


 地区: 安徽 
 标签: 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 
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 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 ”。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