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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查工作的通知 (晋药监办妆函〔2025〕1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7  来源: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推动化妆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等法规规章要求,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2024年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西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推动化妆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等法规规章要求,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2024年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主体

山西省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中注册的山西省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二、自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概况: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设施设备投入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产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总体情况,企业组织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生产条件及其他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二)质量管理情况: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规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整改等情况;

(三)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情况:企业及其销售产品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产品抽检、行政处罚情况;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不良反应、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置等情况;

(四)委托(受托)生产情况: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年度例行自查报告的数据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二)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自查,2025年3月31日前将附件1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指定地址,附件2、3、4如有一同报送。

(四)各单位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的,将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置。

(六)邮寄地址: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5号,电话:0351-8383551。

   附件:

1.山西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2.山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

3.山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

4.注册人/备案人用户权限注销申请、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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