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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3〕27号)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辽药监告〔2023〕86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1号)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2023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公告 (2023年 第3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告 (2023年第20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年报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2023年 第60号)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公示
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关于接受业务咨询的公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 2023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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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动态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双十一”期间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提醒函
为保障2023年“双十一”期间我省化妆品质量安全,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相关工作提醒如下:...
[2023-10-31]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两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自警自省查隐患,举一反三补短板,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指示精神,防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为冲刺年度任务目标而产生“重业绩”、“轻安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全力守住“两品一械”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底线,省药监局决定开展全省“两品一械”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10-20]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一批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2023年 第8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现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3年3月31日前)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四川省备案产品(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
[2023-10-19]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3〕27号)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2023-1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国产牙膏备案和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3年 第33期)
为贯彻落实牙膏监管要求,实施牙膏备案管理相关工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规定,现就广西辖区实施国产牙膏备案和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2023-10-16]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辽药监告〔2023〕86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局拟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3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每个工作日的8:30-11:30、13:0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
[2023-10-11]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1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委托吉林、黑龙江、江苏省药监局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有关要求,现将吉林省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3-10-10]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确认和新增河南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的通知 (豫药监妆函〔2023〕422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建设与管理,推动我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经过各有关单位主动申请、省药品评价中心严格遴选并结合近年来监测工作成效,省药监局决定重新确认河南省人民医院等177家单位为河南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新增河南京城皮肤中医院等31家单位(含经营企业7家)为河南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取消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等25家单位监测哨点资格。...
[2023-10-10]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已上市国产牙膏产品实施简化备案管理措施的公告 (2023年 第26号)
为规范牙膏监督管理,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等规定,现就对已上市国产牙膏产品实施简化备案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23-10-09]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3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要求,现就山西省实施国产牙膏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3-10-09]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2023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公告 (2023年 第3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公示》,截至2023年9月20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现对未提交2023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康养亿家(福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73家企业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详见附件)取消备案,特此公告。...
[2023-10-09]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产牙膏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将福建省开展国产牙膏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3-10-09]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 第25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委托吉林、黑龙江、江苏省药监局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药监综妆函〔2023〕497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3-10-09]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牙膏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14号)
为规范本市牙膏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公告》)等规定,现就北京市牙膏备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23-10-09]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要求,现就浙江省实施国产牙膏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3-09-28]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告 (2023年第20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我局已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3年6月30日前)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
[2023-09-28]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承接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 (公告2023第3号)
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我局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wfw.hlj.gov.cn)发布了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首次申请办理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办理(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注册,并绑定“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申请用户账号。取得账号后,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按照法规要求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2023-09-27]
北京市商务局等9部门印发《关于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商运指字〔2023〕7号)
美丽健康产业是北京市医药健康产业的特色板块,涵盖化妆品、医疗美容等。发展美丽健康产业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健康产业链延伸、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手段,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本市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2023-09-26]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关于召开 2023年全省“两品一械”抽检工作推进会的通知
为全面总结上半年全省“两品一械”抽检工作,部署下半年任务,高效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经研究,定于8月23-25日召开2023年全省“两品一械”抽检工作推进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09-04]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拟在海南省开展多色号、多香型系列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企业名单的公告
为做好海南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对企业开展针对性的政策服务,现公开征集拟在海南省开展多色号、多香型系列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企业名单。请有意向的企业于9月10日前将企业基本情况以表格的形式(见附件)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年报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2023年 第60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河北省普通化妆品备案...
[2023-08-28]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公布“两品一械”安全专家库增补修订名单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智库作用,提高药品安全科学决策水平及风险防控、应急处置能力,根据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结合近年来省局“两品一械”安全专家库运行的有关情况,省局按有关管理办法和程序对专家库进行了增补修订,现将相关领域增补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2023-08-28]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公示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通过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2023-08-22]
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关于接受业务咨询的公告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和公众,现将中心接受业务咨询的方式公告如下:...
[2023-08-21]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 2023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 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 2023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整改。...
[2023-08-10]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23年第5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发布《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13号),并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3年...
[2023-08-10]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药监法科〔2023〕53号)
为深入实施“科学监管工程”,进一步推动全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防范风险隐患,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2023-08-07]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2023第3号)
浙江省药监局拟取消未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和进口普通化妆品,浙江省药监局已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2023-07-31]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2023〕年第10号)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5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2023-07-2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3〕100号)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8号)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4日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3〕88号),公示期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18日止。现公示期已届满,对期间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按有关要求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3年3月31日前)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我市备案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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